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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其他分受事件原則: (一)法官擔任庭長、審判長者,其原受分而尚未審結之事件,不退科重分,亦不分新案。 (二)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事件之比例,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三)上訴同時抗告聲請之事件,應另編卷,分開計算件數,合併分由同一股法官辦理。抗告或聲請部分必須先決者,應先送辦理;但同時聲請法官迴避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同一事件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累積六個月合併成一案,採單獨輪次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需合併分案之專庭事件,應將各迴避庭之事件合併為一案,分由他專庭辦理。 (五)曾經發回更審或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之事件,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具狀聲請酌定歷次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通常程序事件與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分開,各由最後一次受理該事件之承辦股辦理。 (六)已行徵詢程序或提案予大法庭之事件,承辦股法官因故不能繼續辦理時,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承辦庭其他法官續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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