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分受事件原則: (一)法官擔任庭長、審判長者,其原受分而尚未審結之事件,不退科重分,亦不分新案。 (二)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事件之比例,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三)上訴同時抗告或聲請之事件,應另編卷,分開計算件數,合併分由同一股法官辦理。抗告或聲請部分必須先決者,應先送辦理;但同時聲請法官迴避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累積六個月合併成一案,採單獨輪次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需合併分案之專庭事件,應將各迴避庭之事件合併為一案,分由他專庭辦理。 (五)曾經發回更審或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之事件,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具狀聲請酌定歷次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通常程序事件與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分開,各由最後一次受理該事件之承辦股辦理。 (六)已行徵詢程序或提案予大法庭之事件,承辦股法官因故不能繼續辦理時,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承辦庭其他法官續行辦理。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8 條共有六項分受事件原則,可逐項進行解釋: (一)本項條款指出,如果法官擔任庭長或審判長時,在其原受分但尚未審結的案件中,不會再重新分發給其他法官、也不會分發新的案件給該法官。 (二)這項條款提到,法官兼任書記官長所管轄的案件比例,將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討論後予以決定。 (三)該條款涉及上訴同時抗告或聲請的案件,要另外分卷並分開計算件數,但這些案件會由同一股法官負責處理。如果在抗告或聲請中,有部分必須先決的,則必須先處理。而涉及聲請訴訟救助或法官迴避的情況,除了需要另外分卷之外,也需要先處理。 (四)此條款是針對同一案件進行三次以上再審聲請的情況,規定在六個月內進行一次分案。 (五)該條款涉及曾經被發回更審或提起再審聲請的案件。當事人在判決確定後,如果要向法院提出律師酬金的申請,則通常程序事件和再審聲請事件會分開處理,各由最後一次接受該案件的承辦法官負責處理。 (六)這項條款描述了已進行徵詢程序或向大法庭提出建議的案件。如果承辦股法官因某些原因無法繼續處理,則會利用電腦亂數抽籤來重新分配給原承辦庭的其他法官進行處理。 這些法條的解釋主要來自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8 條的規定。例如,針對第一項條款,可以參考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的規定,確定法官在擔任庭長或審判長時對未審結案件的處理方式。同樣地,其他法條的解釋也可以根據相關的實施要點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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