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收受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有案情複雜、卷證繁多、當事人眾多或其他特別情事者,應陳報分案庭長(審判長);分案庭長(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或是否停、減分案及其件數。 人工抽籤方式分案作業: (一)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抽籤之時間、地點後,通知各庭庭長、審判長及法官得到場見證分案情形。 (二)分案人員應依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抽籤方式製作籤條。 (三)抽籤作業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經到場之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或其代理人檢視籤條無誤後,即進行抽籤。 (四)抽籤由分案庭長(審判長)指定庭長(審判長)或法官二人為之,一人抽股別籤,另一人抽有無中籤,分案人員應製作分案紀錄,記載抽籤過程及結果。 (五)分案後,分案人員應將分案結果及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停、減分案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7條,當收受的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後,如果認為案情複雜、卷證繁多、當事人眾多或其他特別情事,應該向分案庭長(審判長)報告;如果分案庭長(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來議決是否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或是否停、減分案及其件數。 在進行人工抽籤方式分案作業時,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 - 第一項指出,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應該定下抽籤的時間、地點,並通知各庭庭長、審判長及法官到場見證分案情形。 - 第二項表示,分案人員應該根據事務分配小組會議的決議,依照抽籤方式製作籤條。 - 第三項提到,抽籤的程序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並且由在場的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或其代理人檢視籤條是否正確,然後進行抽籤。 - 第四項說明,抽籤的工作應由分案庭長(審判長)指定庭長(審判長)或法官來執行,其中一人負責抽股別籤,另一人則負責抽是否中籤的籤條。分案人員也應該製作分案紀錄,記錄抽籤的過程和結果。 - 第五項強調,分案後,分案人員應將分案的結果和事務分配小組會議的決議關於停、減分案的條件記載在電腦輪次表中。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分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任意安排案件分配。例如,當收受的民事事件涉及到許多當事人或有複雜的卷證,根據這些規定,法官應該進行抽籤來分配這些案件,以確保適當的處理。該規定還要求分案人員記錄抽籤過程和結果,以便追蹤分案的依據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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