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收受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有案情複雜、卷證繁多、當事人眾多或其他特別情事者,應陳報分案庭長(審判長);分案庭長(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以人工抽籤方式分案,或是否停、減分案及其件數。 人工抽籤方式分案作業: (一)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抽籤之時間、地點後,通知各庭庭長、審判長及法官得到場見證分案情形。 (二)分案人員應依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抽籤方式製作籤條。 (三)抽籤作業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經到場之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或其代理人檢視籤條無誤後,即進行抽籤。 (四)抽籤由分案庭長(審判長)指定庭長(審判長)或法官二人為之,一人抽股別籤,另一人抽有無中籤,分案人員應製作分案紀錄,記載抽籤過程及結果。 (五)分案後,分案人員應將分案結果及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停、減分案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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