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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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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案作: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每月分案二次,於每月第一週、第二週之前一週星期四進行分案作業,於每月第一週及第二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予主辦法官,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2.分案股應於進行分案作業日之前,將待分案件之基本資料(例如獨立輪次分案事件、原審字號更三以後事件、相關連事件、原承辦股、迴避庭或法官等)輸入電腦,傳送並列印清單送交分案人員,完成分案條件維護後,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以電腦亂數進行抽籤。 3.分案,應依序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普通事件進行抽籤。已分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者,應依其件數抵充普通事件之輪次。 4.僅一股有空籤且待分件數等於或小於該空籤數時,應將下一輪次加入抽籤。 5.抽籤完畢,分案人員應即列印案件分配清單,送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定,再傳送並分送案卷及分案清單交主辦法官簽收。 (二)按庭輪分、第三點第(三)款 3. 之分原承辦股:每月分案三次,於每月第一週至第三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三)分案日及作業時間,於必要時,得由分案人員報經分案庭長(審判長)可,機動調整之;另通知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6條,該條規定了最高法院的分案作業方式。首先,根據第一項規定,每個月將進行兩次分案,分案日期為該月的第一週和第二週之前的星期四。如果星期一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2項規定,分案股應在分案前一個工作日前,將待分案件的基本資料輸入電腦,完成分案條件維護,然後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以電腦亂數進行抽籤。此外,分案應按照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和普通事件的順序進行抽籤。如果已經分配了勞動事件或獨立輪次分案事件,則應將其數量抵銷普通事件的輪次。 第3項規定,按庭輪分的情況下,每個月將進行三次分案,分送給庭中的承辦股,日期為該月的第一週到第三週的星期一。 第4項規定,審查股分案每月進行四次,分送案卷的日期為前四週的星期一,但可提前一週分送案卷。 最後,根據第5項規定,分案日期和作業時間在必要時可以由分案人員報經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並通知民事庭庭長(審判長)和法官進行調整。 總結: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最高法院進行分案作業時,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電腦亂數抽籤分案、按庭輪分或審查股分案。該條還規定了每月分案的次數和分案日期,並提到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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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民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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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分案作業: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每月分案二次,於每月第一週、第二週之前一週星期四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