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分案作業: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每月分案二次,於每月第一週、第二週之前一週星期四進行分案作業,於每月第一週及第二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予主辦法官,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2.分案股應於進行分案作業日之前,將待分案件之基本資料(例如獨立輪次分案事件、原審字號更三以後事件、相關連事件、原承辦股、迴避庭或法官等)輸入電腦,傳送並列印清單送交分案人員,完成分案條件維護後,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以電腦亂數進行抽籤。 3.分案,應依序按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普通事件進行抽籤。已分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者,應依其件數抵充普通事件之輪次。 4.僅一股有空籤且待分件數等於或小於該空籤數時,應將下一輪次加入抽籤。 5.抽籤完畢,分案人員應即列印案件分配清單,送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定,再傳送並分送案卷及分案清單交主辦法官簽收。 (二)按庭輪分、第三點第(三)款 3. 之分原承辦股:每月分案三次,於每月第一週至第三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三)分案日及作業時間,於必要時,得由分案人員報經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機動調整之;另通知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法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