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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分案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分別由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勞動法庭法官分受之。 2.環安事件、食安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重大事件、久懸事件、社會矚目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下稱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依序其獨立之分案輪次表分案,由全體法官分受之;智慧財產法庭法官不分受環安事件、食安事件、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不因年度更易而受影響。 3.普通事件:上開 1.2. 以外之事件,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二)1.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案之法官,不參與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其輪次亦不保留空籤。 2.相關連之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並依其件數抵充同類事件之輪次。不足抵充時,於下次分案時抵充。 (三)下列情形,逕由原承辦股辦理,不另分案: 1.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 2.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 3.裁判後依聲請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承受訴訟、返還裁判費。 4.一事件數裁判者。但不包括第十點第(一)款所列之情形。 5.律師經本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或另行選任。 6.本案尚未終結,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但承辦庭得依第三點第(三)款 4. 後段辦理。 (四)第三點第(三)款 1.、2. 之事件分案時,原承辦股已裁撤或法官不受分事件時,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理。 (五)第三點第(三)款 3. 之事件及依本點第(三)款應由原承辦股辦理之續收文狀,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原承辦股法官仍在職,仍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 2.如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仍在職,分由原承辦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3.如原承辦股法官升任庭長或審判長,則分由該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4.如原承辦股及原承辦庭均已裁撤,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理。(六)智慧財產法庭或勞動法庭之主辦法官離職時,退科之專庭事件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專庭法官辦理;主辦法官調至專庭時,未審結之專庭事件應退科,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專庭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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