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5

快速跳轉

五、分案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分別由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勞動法庭法官分受之。 2.環安事件、食安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重大事件、久懸事件、社會矚目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下稱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依序其獨立之分案輪次表分案,由全體法官分受之;智慧財產法庭法官不分受環安事件、食安事件、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不因年度更易而受影響。 3.普通事件:上開 1.2. 以外之事件,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二)1.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案之法官,不參與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其輪次亦不保留空籤。 2.相關連之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並依其件數抵充同類事件之輪次。不足抵充時,於下次分案時抵充。 (三)下列情形,逕由原承辦股辦理,不另分案: 1.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 2.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 3.裁判後依聲請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承受訴訟、返還裁判費。 4.一事件數裁判者。但不包括第十點第(一)款所列之情形。 5.律師經本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或另行選任。 6.本案尚未終結,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但承辦庭得依第三點第(三)款 4. 後段辦理。 (四)第三點第(三)款 1.、2. 之事件分案時,原承辦股已裁撤或法官不受分事件時,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理。 (五)第三點第(三)款 3. 之事件及依本點第(三)款應由原承辦股辦理之續收文狀,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原承辦股法官仍在職,仍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 2.如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仍在職,分由原承辦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3.如原承辦股法官升任庭長或審判長,則分由該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4.如原承辦股及原承辦庭均已裁撤,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理。(六)智慧財產法庭或勞動法庭之主辦法官離職時,退科之專庭事件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專庭法官辦理;主辦法官調至專庭時,未審結之專庭事件應退科,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專庭法官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5條共有六項分案原則。先來釋義各項分案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根據這項原則,勞動事件由勞動專庭法官負責分案。而智慧財產事件、環安事件、食安事件、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重大事件、久懸事件、社會矚目事件則被視為獨立輪次分案事件,由全體法官按照分案輪次表進行分案。普通事件則指上述事件以外的事件,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二)審查股分案:根據這項原則,全股法官按照審查輪次表進行輪辦,每月由兩位法官輪值,原則上一庭一位法官。未辦理全股的法官不參與審查,法官調院未滿一年的不辦理審查,但曾經調院逾一年的不在此限。 (三)關於輪值法官和停分案法官的相關規定。輪值法官在獨立輪次分案事件的輪次應保留空籤至次月分案時加入抽籤,而被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案的法官不參與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其輪次也不保留空籤。相關連之事件由同一股辦理,並依其件數抵充同類事件之輪次,不足抵充時,於下次分案時抵充。 (四)這項原則提到以下情形,逕由原承辦股辦理,不另分案。這包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裁判後依聲請或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承受訴訟、返還裁判費,以及一事件數裁判的情形。不過,其中第十點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在此限。 (五)當輪值法官已裁撤或法官不受分事件時,依事件性質,分由不同股庭執行。 (六)這項原則是針對第三點第(三)款的事件及應由原承辦股辦理之續收文狀,提出的規定。根據這項原則,如果原承辦股法官仍在職,則由其繼續辦理;如果原承辦股已裁撤,但原承辦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仍在職,則由該庭科長輪分該庭法官辦理;如果原承辦股法官升任庭長或審判長,則由該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若原承辦股和原承辦庭都已裁撤,則根據事件性質分由各股庭執行。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對於不同類型的事件,分案的方法和原則,以保證審理的公平和效率。該規定詳細解釋了電腦亂數抽籤分案的原則,以及審查股分案的程序和相關細節。同時,該條還提供了對於特定情況下不另分案的規定,以及如何處理特定情形下的事件分案。根據這些規定,法官和法庭可以更好地組織和安排案件的審理工作。

  • 名詞
  • 上開名詞
  • 抵充名詞
  • 裁判名詞
  • 中間裁判名詞
  • 聲請名詞
  • 依職權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承受訴訟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律師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分案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智慧財產事件、勞動事件,分別由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