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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即時分案: 停止執行事件,如未即時處理,有發生難以回損害之虞時,或對於聲請停止管收抗告事件,均應隨時分案,不受分案日及分案次數之限制。本案尚未繫屬本院或情形急迫者,必要時得不經調卷,逕行分案。其他具急迫性之事件,於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可後,亦同;但分案庭長(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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