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即時分案: 停止執行事件,如未即時處理,有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或對於聲請停止管收之抗告事件,均應隨時分案,不受分案日及分案次數之限制。本案尚未繫屬本院或情形急迫者,必要時得不經調卷,逕行分案。其他具急迫性之事件,於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後,亦同;但分案庭長(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了分案的審查情形。根據該條規定,以下事件不需要審查股審查: 1. 勞動事件 2. 原審字號為更三以後的事件 3. 抗告、聲請事件及與之相關連之上訴事件 在停止執行事件中,如果未能及時處理並有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或者對於聲請停止管收的抗告事件,都應該隨時進行分案,不受分案日期和次數的限制。如果案件尚未經歸屬於最高法院或情況緊急,必要時可以不經調卷直接進行分案。對於其他具有緊急性的事件,在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後,也可以進行分案;但如果分案庭長(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進行討論和決定。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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