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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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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除第(二)、(三)款所列以外之事件,公開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分案。 (二)庭輪分: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已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未依法提出理由狀、繳納裁判費、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不合法之上訴再審抗告,及因原承辦股裁撤之聲請等事件,由分案人員按庭別順序及股符順序平均分配之。民事庭庭長以台補字裁定命補正,而需公示送達該裁定時,按該庭庭員股符順序分由該庭員辦理。 (三)分原承辦股: 1.與本案相關連之事件,分由本案之承辦股辦理;本案已審結者依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各股辦理。 2.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抗告(再抗告)之事件,分由辦理該原審更二審事件之原承辦股辦理至事件確定。 3.事件已審結,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分由原承辦股辦理。 4.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者,如本案已終結,分台聲字;如未終結而承辦庭認有分案必要送民事科分案時,分台聲字,由原承辦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3條,分案方式有以下幾種: 1. 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對於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使用電腦亂數抽籤的方式進行分案。 2. 按庭輪分:對於逾期未審結、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未提出理由書、未繳納裁判費或未委任律師等不合法的上訴、再審、抗告案件,以及因原承辦庭撤回的聲請,以及同一事件聲請再審超過4次的案件,按照庭別順序和股符順序進行平均分配。如果需要由庭長進行台補字裁定命補正並公示送達,則由該庭的庭員按照股符順序進行分案。 3. 分原承辦股: - 相關連案件:與本案有相關聯的案件,由本案的承辦股負責;如果本案已審結,則按照電腦亂數抽籤方式進行分案,平均分配到各股。 - 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抗告(再抗告)案件:這些案件由原來承辦的股負責辦理,直到案件確定。 - 已審結案件的律師酬金: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的案件,由原來承辦的股負責辦理。 - 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的案件:如果本案已結束,則分台聲字;如果尚未結束但承辦庭認為有分案必要,則由原來承辦的股負責辦理。 4. 審查股分案:根據法官會議的決議,按照收案的先後順序進行電腦亂數抽籤分案,當月承辦股不參與(一)、(二)的分案。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全文公報第 99 卷第 1 期,頁 38-39 - 最高法院全文公報第 94 卷第 1 期,頁 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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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除第(二)、(三)款所列以外之事件,公開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