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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除第(二)、(三)款所列以外之事件,公開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分案。 (二)庭輪分: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已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未依法提出理由狀、繳納裁判費、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等不合法之上訴再審抗告,及因原承辦股裁撤之聲請等事件,由分案人員按庭別順序及股符順序平均分配之。民事庭庭長以台補字裁定命補正,而需公示送達該裁定時,按該庭庭員股符順序分由該庭員辦理。 (三)分原承辦股: 1.與本案相關連之事件,分由本案之承辦股辦理;本案已審結者依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各股辦理。 2.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抗告(再抗告)之事件,分由辦理該原審更二審事件之原承辦股辦理至事件確定。 3.事件已審結,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分由原承辦股辦理。 4.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者,如本案已終結,分台聲字;如未終結而承辦庭認有分案必要送民事科分案時,分台聲字,由原承辦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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