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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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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案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字別判斷事件之種類。如有競合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應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裁示;必要時,分案庭長(審判長)得報請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下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分案人員在進行案件分案時,應參照司法院所訂的「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照原審字別來決定案件的種類。如果遇到競合的情況或難以歸類的情形,應請分案庭長(或審判長)裁示;在必要時,分案庭長(或審判長)可向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報告以進行討論和決議。 參考資料: 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 舉例: 在進行分案時,根據案件的字別(例如民事、刑事)和案件的種類(根據司法院所訂的對照表),分案人員可以確定案件屬於哪一類型的案件,並且進行適當的分案。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況,例如該案件不易歸類或有競合情形,則需要請求分案庭長(或審判長)進行裁示或向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報告以做出決策。這樣可以確保案件分類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 參照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競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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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分案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