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案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字別判斷事件之種類。如有競合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應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裁示;必要時,分案庭長(審判長)得報請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下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分案人員在進行案件分案時,應參照司法院所訂的「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照原審字別來決定案件的種類。如果遇到競合的情況或難以歸類的情形,應請分案庭長(或審判長)裁示;在必要時,分案庭長(或審判長)可向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報告以進行討論和決議。 參考資料: 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 舉例: 在進行分案時,根據案件的字別(例如民事、刑事)和案件的種類(根據司法院所訂的對照表),分案人員可以確定案件屬於哪一類型的案件,並且進行適當的分案。如果遇到一些特殊情況,例如該案件不易歸類或有競合情形,則需要請求分案庭長(或審判長)進行裁示或向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報告以做出決策。這樣可以確保案件分類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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