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不另分案情形) 案件審結前,相關之聲請、聲明,除應迴避者外,不另分案。其審結前、後,依職權所為之裁判,亦同。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7條,除了應該要進行迴避的情況外,其他與案件相關的聲請和聲明不需要進行另外的分案。而且,不管是在案件審結前還是審結後,應該根據法官的職權來進行裁決。這意味著,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有人提出了相關的聲請或聲明,除了法官應該要遵守的迴避規則之外,不需要再進行其他的分案。同樣地,無論是在案件審結前還是審結後,法官都可以依照他們的職權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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