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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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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不另分案情形) 案件審結前,相關之聲請、聲明,除應迴避者外,不另分案。其審結前、後,依職權所為之裁判,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7條,除了應該要進行迴避的情況外,其他與案件相關的聲請和聲明不需要進行另外的分案。而且,不管是在案件審結前還是審結後,應該根據法官的職權來進行裁決。這意味著,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有人提出了相關的聲請或聲明,除了法官應該要遵守的迴避規則之外,不需要再進行其他的分案。同樣地,無論是在案件審結前還是審結後,法官都可以依照他們的職權來裁決。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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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7 條規定:「十七、(不另分案情形) 案件審結前,相關之聲請、聲明,除應迴避者外,不另分案。其審結前、後,依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