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續狀之處理) 案件審結後所提之續狀,仍分原承辦股。原承辦股已裁撤者,按庭輪分。輪分後再有續狀,仍分該輪分股。 前項原承辦股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依序輪分該庭其他股。 承辦股如認續狀應分案,除應迴避者外,仍分該股。 上訴案件之續狀,如係對本院判決有所聲請、聲明或抗告者,分「聲」字案。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之續狀,如係對本院裁定抗告或再抗告者,分「抗」字案(卷面加註「非一般抗告或再抗告」);如係聲明不服者,分「聲」字案。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8條,關於續狀的處理,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案件審結後提出的續狀,仍由原先承辦的法官處理。如果原承辦法官已經調職或被撤職,則由庭上其他法官輪流處理。 2. 如果原承辦法官同時擔任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則由該庭其他股的法官按照次序進行輪分。 3. 如果承辦股的法官認為續狀應該由其他股的法官處理,除非有應迴避的情況,續狀仍然由該股的法官處理。 4. 對於上訴案件的續狀,如果是對本院判決提出聲請、聲明或抗告,則標記為「聲」字案。對於抗告或再抗告案件的續狀,如果是對本院裁定抗告或再抗告,則標記為「抗」字案(卷面上會加註「非一般抗告或再抗告」)。如果是聲明不服,則標記為「聲」字案。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最新版(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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