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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續狀之處理) 案件審結後所提之續狀,仍分原承辦股。原承辦股已裁撤者,按庭輪分。輪分後再有續狀,仍分該輪分股。 前項原承辦股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依序輪分該庭其他股。 承辦股如認續狀應分案,除應迴避者外,仍分該股。 上訴案件之續狀,如係對本院判決有所聲請、聲明或抗告者,分「聲」字案。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之續狀,如係對本院裁定抗告或再抗告者,分「抗」字案(卷面加註「一般抗告或再抗告」);如係聲明不服者,分「聲」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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