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一般分受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法官每月平均分受不送審查及審查庭(股)法官退回未審結案件。 除第四點第一項規定外,審查庭(股)法官每月審結件數及應否分受其他案件,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不分受案件,但仍續辦該股未結案件。 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案件比例,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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