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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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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一般分受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法官每月平均分受不送審查及審查庭(股)法官退回未審結案件。 除第四點第一項規定外,審查庭(股)法官每月審結件數及應否分受其他案件,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不分受案件,但仍續辦該股未結案件。 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案件比例,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9條規定了一般分受案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法官每月平均分受不送審查及審查庭(股)法官退回未審結案件,具體的分案數量由刑事庭會議決議。此外,當法官兼任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則不分受案件,但仍會繼續處理該股未結案件。而法官兼任書記官長的分受案件比例,也需要由刑事庭會議決議。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案件的公平分配和高效處理。 舉個例子,假設一位法官在某個月份被分配了10個不送審查及審查庭退回的未審結案件,根據第19條的規定,這些案件將平均分配給該法官處理。另外,假如該法官兼任了庭長職務,則在該月份不會再額外分發案件給他,但他仍需要處理該股未結案件。最後,如果該法官同時擔任書記官長,他分受案件的比例則須根據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來訂立。

  • 他案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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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一般分受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法官每月平均分受不送審查及審查庭(股)法官退回未審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