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一般分受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法官每月平均分受不送審查及審查庭(股)法官退回未審結案件。 除第四點第一項規定外,審查庭(股)法官每月審結件數及應否分受其他案件,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不分受案件,但仍續辦該股未結案件。 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案件比例,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9條規定了一般分受案件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法官每月平均分受不送審查及審查庭(股)法官退回未審結案件,具體的分案數量由刑事庭會議決議。此外,當法官兼任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則不分受案件,但仍會繼續處理該股未結案件。而法官兼任書記官長的分受案件比例,也需要由刑事庭會議決議。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案件的公平分配和高效處理。 舉個例子,假設一位法官在某個月份被分配了10個不送審查及審查庭退回的未審結案件,根據第19條的規定,這些案件將平均分配給該法官處理。另外,假如該法官兼任了庭長職務,則在該月份不會再額外分發案件給他,但他仍需要處理該股未結案件。最後,如果該法官同時擔任書記官長,他分受案件的比例則須根據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來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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