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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特殊分受案件) 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該月之分案件數,以到職前第二個月底之法官平均分案件數,依到職工作日數比例折算,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除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初任及復任法官應補分到職前第二個月底之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平均於三個月內補分。復任法官前次離職退科件數多或少於離職前第二個月底法官平均未結件數時,應補或抵分該件數。但離職時如有辦結案件應折抵件數而未折抵者,依一般案件件數折抵。 復任法官應先補足前次離職時,退科案件之類別及件數,如未達前項應補分案件之件數,不足部分與初任法官之補分案件,就第十一點第(一)、(二)、(三)、(六)款以外之待分案件,不分類型輪次以電腦亂數抽籤補分之。但退科案件之件數多於前項應補分案件之件數,以一般案件抵分。 初任法官未滿一年者,不分受重大刑事及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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