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特殊分受案件) 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該月之分案件數,以到職前第二個月底之法官平均分案件數,依到職工作日數比例折算,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除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初任及復任法官應補分到職前第二個月底之法官平均未結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平均於三個月內補分。復任法官前次離職退科件數多或少於離職前第二個月底法官平均未結件數時,應補或抵分該件數。但離職時如有辦結案件應折抵件數而未折抵者,依一般案件件數折抵。 復任法官應先補足前次離職時,退科案件之類別及件數,如未達前項應補分案件之件數,不足部分與初任法官之補分案件,就第十一點第(一)、(二)、(三)、(六)款以外之待分案件,不分類型輪次以電腦亂數抽籤補分之。但退科案件之件數多於前項應補分案件之件數,以一般案件抵分。 初任法官未滿一年者,不分受重大刑事及審查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0條是關於特殊分受案件的規定。根據該條,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該月分案的數量應根據到職前第二個月底的法官平均分案數進行折算,不足一件的四捨五入。此外,初任及復任法官還應該補分到職前第二個月底的未結案件數,不足一件的也要四捨五入,並且在三個月內完成補分。如果復任法官在離職退科時的未結案件數比離職前第二個月底的法官平均未結案件數多或少,則應補或抵分相應的件數。對於有辦結案件且未折抵的情況,應按照一般案件的件數進行折抵。復任法官還應優先補足前次離職時的退科案件類別及件數,如果不達到補分案件的件數,則可以通過電腦亂數抽籤的方式補分。然而,如果退科案件的數量多於應補分案件的數量,則可以使用一般案件來抵分。至於初任法官不滿一年的情況,則不受理重大刑事及審查案件。 根據相關資料,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0條是為了確保初任及復任法官在分案上公平合理地分擔工作量,並且在補分未結案件時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這樣既能確保法院案件的迅速處理,又能保證法官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性。這在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