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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停減分案)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減分案: (一)年度停分: 1.依上年度新收台、台抗、台上字別案件總數,計算每月新收件數,再依每月法官平均辦案人數,計算停分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分受案件比例,平均於上下半年停分第十一點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款案件。2.上下半年應停分期間,於上一年度十二月第二次分案時;新到職法官於到職第一次分案時;依電腦亂數抽籤排定。但年度第一次及最後一次分案,除有第 3 目繼續停分情形外,不停分。 3.停分期間屆滿停分件數不足者,繼續停分;停分期間已達停分件數時,恢分案。 4.新到職或年度調職法官停分件數,分別依實際到職或任職日數比例計算。法官自行互換停分期間者,以同年度上半年(1-6 月)、下半年(7-12 月)同時段期間內為限。 5.審查庭(股)法官不停分。 (二)請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一日或半日累計達一日者,停分一般案件一件。 (三)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並檢具診斷證明書者,每二日停分一般案件一件,不足二日者不計。 (四)因司法院或本院指派請公假連續三日以上者,每一日停分一般案件一件。 (五)離職者,除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於離職命令生效日前一個月停分。 (六)因健康因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者,得經刑事庭會議決議,暫停一部之分案。 (七)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連續請假時,充審判長之資深法官經評議評結案件後,按年度停分一般案件件數,依該請假之日數與當月工作日數比例計算其停分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 (八)因公撰寫報告、參加與談或辦理其他非本職務之法官,得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刑事庭會議決定減分一般案件。(九)重大繁雜案件,於審理終結後,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減分一般案件。 分案作業日期當週之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請假程序者,始得停止該次之分案。 第一項第(二)至(四)、(七)款之停分,應接續且不得指定月份、時間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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