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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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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停減分案)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減分案: (一)年度停分: 1.依上年度新收台、台抗、台上字別案件總數,計算每月新收件數,再依每月法官平均辦案人數,計算停分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分受案件比例,平均於上下半年停分第十一點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款案件。2.上下半年應停分期間,於上一年度十二月第二次分案時;新到職法官於到職第一次分案時;依電腦亂數抽籤排定。但年度第一次及最後一次分案,除有第 3 目繼續停分情形外,不停分。 3.停分期間屆滿停分件數不足者,繼續停分;停分期間已達停分件數時,恢分案。 4.新到職或年度調職法官停分件數,分別依實際到職或任職日數比例計算。法官自行互換停分期間者,以同年度上半年(1-6 月)、下半年(7-12 月)同時段期間內為限。 5.審查庭(股)法官不停分。 (二)請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一日或半日累計達一日者,停分一般案件一件。 (三)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並檢具診斷證明書者,每二日停分一般案件一件,不足二日者不計。 (四)因司法院或本院指派請公假連續三日以上者,每一日停分一般案件一件。 (五)離職者,除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於離職命令生效日前一個月停分。 (六)因健康因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者,得經刑事庭會議決議,暫停一部之分案。 (七)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連續請假時,充審判長之資深法官經評議評結案件後,按年度停分一般案件件數,依該請假之日數與當月工作日數比例計算其停分件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 (八)因公撰寫報告、參加與談或辦理其他非本職務之法官,得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刑事庭會議決定減分一般案件。(九)重大繁雜案件,於審理終結後,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減分一般案件。 分案作業日期當週之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請假程序者,始得停止該次之分案。 第一項第(二)至(四)、(七)款之停分,應接續且不得指定月份、時間及件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1條,法官可以根據以下情況停減分案: 1. 年度停分: 根據上年度新收案件總數和每月法官平均辦案人數,計算出每月應停分的案件數,若不足一件則四捨五入,平均分配於上半年與下半年的停分案件中。停分期間的確定方式根據電腦亂數抽籤排定。但是在每年的第一次分案和最後一次分案中,除非有其他情況,否則不停分。若停分期間結束後停分件數仍然不足,則繼續停分;若停分件數已達到停分標準,則恢復正常分案。新到職的法官的停分件數根據到職的天數比例計算。審查庭(股)法官不停分。 2. 請假情況: 如果法官請求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一天或半天以上,則停分一件一般案件。如果法官因病連續請假三天以上並提供診斷證明書,則每隔兩天停分一件一般案件,不足兩天的不計算。如果法官因司法院或本院指派請公假連續三天以上,則每天停分一件一般案件。如果法官離職,在離職命令生效前一個月停分。如果法官因健康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經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以暫停一部分案件的分案。如果法官兼任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連續請假,充審判長的資深法官經評議評估案件後,按照年度停分一般案件的數量,根據請假天數和當月工作天數的比例計算停分件數,不足一件的四捨五入。 此外,因公撰寫報告、參加與談或辦理其他非本職業務之法官,可以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刑事庭會議決定減分一般案件。重大繁雜案件審理終結後,可以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減分一般案件。 在停減分案的情況下,法官需要在分案作業日期當週的星期二下午五點三十分前完成請假手續,才能停止該次的分案。停分的規定是連續進行的,不能指定月份、時間和案件數量。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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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停減分案)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減分案: (一)年度停分: 1.依上年度新收台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