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案件之折抵) 案件折抵之情形如下: (一)二大袋以上案件: 1.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每增一大袋,加計一件,至多五件。 2.經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二)重大刑事案件: 1.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2.全部判決確定時,再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3.如屬二大袋以上者,另依前款第 1 目、第 2 目之規定辦理。 (三)第十一點第(一)至(二十)、(二十四)款案件,如為被告人數五人以上之上訴案件時,於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發回而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四)案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一般案件二件。(五)案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一般案件四件。但案件繁雜者,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增加折抵件數。 (六)審結非一般案件累計每達三件,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七)因刑事本案而分受之附帶民事訴訟,不計分案件數,俟全部結案後,折抵一般案件一件。但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予折抵。(八)刑事補償事件,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九)擔任職務法庭之主辦法官每審結行言詞辯論之案件一件,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十)第十一點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款案件,如為二大袋以上者,不予折抵。 前項第(一)款第 1 目、(二)至(九)款之折抵,於次月第二次分案時為之。 智慧財產上訴案件,主辦法官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 1 件。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2條,關於案件折抵的情形,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1. 二大袋以上案件: - 結案時,每增加一大袋,可以折抵一般案件一件,最多折抵五件。 - 若案件被發回並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2. 重大刑事案件: - 結案時,可以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 全部判決確定時,再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 如為二大袋以上者,則依前述規定辦理。 3. 第十一點第(一)至(二十)、(二十四)款案件: - 若為被告人數五人以上之上訴案件,結案時可以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 若案件被發回並再行上訴,分原承辦股者不予折抵。 4. 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的案件,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二件。 5. 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的案件,折抵一般案件四件。若案件繁雜,則可增加折抵件數,需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 6. 審結非一般案件累計每達三件,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7. 因刑事本案而分受的附帶民事訴訟,在全部結案後折抵一般案件一件。若裁定移送民事庭者,不予折抵。 8. 刑事補償事件,結案時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9. 擔任職務法庭之主辦法官每審結行言詞辯論的案件一件,折抵一般案件一件。 10. 第十一點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款案件,若為二大袋以上者,不予折抵。 在次月第二次分案時進行折抵的行為。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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