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案件之補分) 案件應補分情形如下: (一)因誤分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退科者,於次一分案日補分。 (二)審查庭(股)法官審結件數未達規定者,按比例補分一般案件,其比例由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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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案件之補分) 案件應補分情形如下: (一)因誤分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退科者,於次一分案日補分。 (二)審查庭(股)法官審結件數未達規定者,按比例補分一般案件,其比例由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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