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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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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案件之迴避)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曾參與原確定裁判之法官應予迴避: (一)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案件。 (二)不服原審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案件。 (三)因開始再審而更審,對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 (四)經非常上訴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復對更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案件。 (五)經憲法法庭廢棄本院裁判案件。 刑事補償事件,經指派為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法官應予迴避。案件應予迴避者,為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時,該庭其餘法官亦應予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4條,法官應予迴避的情形包括: (一)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案件。 (二)不服原審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三)因開始再審而更審,復對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 (四)經非常上訴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復對更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案件。 (五)經憲法法庭廢棄本院裁判案件。 另外,刑事補償事件指派為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法官也應予迴避。如果法官同時兼任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那麼該庭的其他法官也應予迴避。

  • 確定裁判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裁定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名詞
  • 上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 裁判名詞
  • 刑事補償名詞
  • 刑事補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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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案件之迴避)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曾參與原確定裁判之法官應予迴避: (一)聲請再審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