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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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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案庭長及人員) 分案,由分案庭長督同分案人員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分案時由分案庭長督導分案人員進行。這意味著在最高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會指派一位分案庭長負責監督分案人員的工作。根據這個條文,分案庭長在分案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確保案件得到有效的處理。关於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會是最高法院相關的法規或指導文件,以及相關的最高法院法庭會議記錄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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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分案庭長及人員) 分案,由分案庭長督同分案人員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