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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送審查之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上訴案件應先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審查庭(股)法官,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其審查期限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審查期限屆至前認未能審結之案件,應於次月第一次分案作業日前一週最後工作日,送分案人員依規定分案。 審查期限內認應儘速以一般程序分案,不宜由審查程序審查者,經分案庭長核定後,由分案人員依規定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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