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送審查之案件)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上訴案件應先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審查庭(股)法官,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其審查期限由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審查期限屆至前認未能審結之案件,應於次月第一次分案作業日前一週最後工作日,送分案人員依規定分案。 審查期限內認應儘速以一般程序分案,不宜由審查程序審查者,經分案庭長核定後,由分案人員依規定分案。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3條針對送審查的案件進行了具體規定。根據該條款,上訴案件應先進行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審查庭(股)法官,然後審查該案件是否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而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由刑事庭會議決議確定,如果審查期限屆至時尚未完成審查,則需要在下個月的第一次分案作業日之前一週最後工作日將案件交給分案人員進行分案。在審查期限內認為應盡快進行一般程序分案的案件,經分案庭長核定後,由分案人員依照規定進行分案。 參考資料:刑事案件審判程序法 (最新修法於2022年10月1日生效)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的實施要點第3條,如果一個上訴案件被送交審查,首先需要利用電腦亂數抽籤來分配審查庭(股)的法官。然後,該案件將根據是否因原判決違背法令進行審查。如果審查期限屆至尚未完成審查,則必須在下個月的第一次分案作業日前一週最後工作日前將案件交給分案人員進行分案。如果在審查期限內判斷應盡快進行一般程序分案,可以在分案庭長核准後由分案人員進行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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