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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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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部撤回及顯不合法案件之分案) 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及不得上訴本院、上訴逾期、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案件,輪分由審查庭(股)法官辦理。 經審查庭(股)法官審查並經該庭庭長核定,認屬前項案件者,得改依審查案件,由該法官續行審結,或退由分案人員,另行依規定分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4條是關於全部撤回及顯不合法案件的處理程序。根據這條規定,當事人如果全部撤回上訴或者不符合上訴的條件(例如逾期或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這些案件將由審查庭的法官負責處理。審查庭的法官將對這些案件進行審查,並經該庭庭長核定後,如果認為不適用前項案件的情況,則可以改由該法官繼續審結,或退還給分案人員,由他們進一步按照規定分案。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4條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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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全部撤回及顯不合法案件之分案) 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及不得上訴本院、上訴逾期、上訴書狀未敘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