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全部撤回及顯不合法案件之分案) 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及不得上訴本院、上訴逾期、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案件,輪分由審查庭(股)法官辦理。 經審查庭(股)法官審查並經該庭庭長核定,認非屬前項案件者,得改依審查案件,由該法官續行審結,或退由分案人員,另行依規定分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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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部撤回及顯不合法案件之分案) 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及不得上訴本院、上訴逾期、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案件,輪分由審查庭(股)法官辦理。 經審查庭(股)法官審查並經該庭庭長核定,認非屬前項案件者,得改依審查案件,由該法官續行審結,或退由分案人員,另行依規定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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