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部撤回及顯不合法案件之分案) 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及不得上訴本院、上訴逾期、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案件,輪分由審查庭(股)法官辦理。 經審查庭(股)法官審查並經該庭庭長核定,認非屬前項案件者,得改依審查案件,由該法官續行審結,或退由分案人員,另行依規定分案。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4條是關於全部撤回及顯不合法案件的處理程序。根據這條規定,當事人如果全部撤回上訴或者不符合上訴的條件(例如逾期或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這些案件將由審查庭的法官負責處理。審查庭的法官將對這些案件進行審查,並經該庭庭長核定後,如果認為不適用前項案件的情況,則可以改由該法官繼續審結,或退還給分案人員,由他們進一步按照規定分案。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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