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即時分案)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分案,不受本要點所定分案日期及次數之限制: (一)原審判處死刑且被告在押案件。 (二)聲請停止執行、解除限制出境(海)、具保停止羈押等,經法院准許而檢察官抗告之案件。 (三)其他急迫情事,經分案庭長核定之案件。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5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應即時分案,不受本要點所定分案日期及次數之限制: (一) 原審判處死刑且被告在押案件。 (二) 聲請停止執行、解除限制出境(海)、具保停止羈押等,經法院准許而檢察官抗告之案件。 (三) 其他急迫情事,經分案庭長核定之案件。 以上的解釋參考自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根據這個法規,刑事案件在符合以上情況時,可以即時進行分案處理,不受分案日期和次數的限制。這些情況包括:原審判處死刑且被告在押的案件、經法院准許而檢察官抗告的聲請停止執行、解除限制出境(海)、具保停止羈押等案件,以及經分案庭長核定的其他急迫情事案件。這些情形下,法院會立即進行分案,而不需要等待分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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