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一般分案) 專庭及下列案件不送審查,並應與審查庭(股)法官退回未審結之案件,依收案順序及獨立輪次,逐次分案: (一)重大刑事案件。 (二)金融犯罪相關案件。 (三)妨害投票相關案件。 (四)被告在押、另案在押、在監(四個月內將執行屆滿)及限制出境、出海案件。 (五)大袋以上案件。 (六)本院收案時,繫屬法院已逾五年之久懸案件。 (七)社會矚目或社會關注案件。 (八)原審更二審案件。 (九)應分原承辦庭、股案件。 (十)上訴本院中被告死亡或部分撤回案件。 (十一)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涉及撤銷假釋案件。 (十二)非常上訴案件。 (十三)抗告案件。 (十四)聲請案件。 (十五)其他經分案庭長核定當月需分出案件。 (十六)與上開案件相關連應追分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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