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分原承辦庭、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原承辦股: (一)原審更三審以上案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 (三)本案審結前,與本案相關連案件。 前項第(一)、(二)款案件,於原承辦股已裁撤者,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原承辦股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充審判長時,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該庭其他股。 退科之案件,如已行徵詢程序或提案予大法庭,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同庭其他股。 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主辦法官離職時,退科案件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專庭法官辦理;主辦法官調至非專庭時,未審結之專庭案件應退科,以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原專庭。原專庭主辦法官應依其退科件數補分第11 點第(二十四)款案件,或其原先分案時所抵充兼屬最重類型輪次之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條針對案件分配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應分配給原來的承辦股: 1. 原審案件已經經過三個以上的審判階段。 2. 有發回更審再行上訴的重大刑事案件。 3. 該案與其他相關連的案件在審結之前。 根據第一和第二款,如果在原承辦股已經撤銷的情況下,應通過電腦隨機抽籤分配案件;如果原承辦的法官同時兼任庭長、代理庭長或充任審判長,則應通過電腦隨機抽籤分配給該庭的其他股。 對於退科案件,如果已經進行徵詢程序或提交給大法庭,應通過電腦隨機抽籤分配給同庭的其他股。 在處理智慧財產案件的主辦法官離職時,退科案件應通過電腦隨機抽籤分配給專門處理該類案件的法官;如果主辦法官調職到非專門處理該案件類型的部門,尚未審結的專門處理該類案件的案件應退科,並通過電腦隨機抽籤分配給原專門部門。原專門部門的主辦法官應根據其退科案件的數量,來分配第11點第(二十四)款案件,或原先分配時所抵銷的最重類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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