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按庭輪分)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庭序、各庭股別配置次序輪分: (一)未有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聲請再審案件。 (三)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案件。 (四)原承辦股裁撤後,當事人有所聲請、聲明、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五)刑事補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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