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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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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按庭輪分)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庭序、各庭股別配置次序輪分: (一)未有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聲請再審案件。 (三)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案件。 (四)原承辦股裁撤後,當事人有所聲請、聲明、抗告再抗告案件。 (五)刑事補償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與提供的文本內容無關,因為這裡並未提及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0 條" 的相關內容。

  • 股別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移轉管轄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刑事補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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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按庭輪分)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庭序、各庭股別配置次序輪分: (一)未有刑事訴訟之附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