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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獨立輪次分案) 下列案件應依序以獨立輪次分案: (一)二大袋以上案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死刑)。 (三)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四)金融犯罪相關案件。 (五)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案件。 (六)大袋案件。 (七)殺人案件。 (八)強盜相關案件。 (九)傷害致人於死相關案件。 (十)環保、食安相關案件。 (十一)妨害性自主相關案件。 (十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十三)妨害投票相關案件。 (十四)施用以外之毒品相關案件。 (十五)公共危險案件。 (十六)偽造文書相關案件。 (十七)原審一判決三案號以上案件。 (十八)加重詐欺相關案件。 (十九)施用毒品案件。 (二十)原審更二審案件。 (二十一)非常上訴案件。 (二十二)再審抗告再抗告案件。 (二十三)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二十四)上開案件以外之一般上訴案件(下稱一般案件)。 智慧財產案件專庭以獨立輪次分案: (一)智慧財產上訴案件。 (二)智慧財產附民案件。 (三)智慧財產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四)智慧財產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智慧財產案件分案時折計方式: (一)已分專庭上訴案件者,應依其件數及兼屬之類型,於下次分案時抵充一般案件或其所兼屬最重類型案件之輪次。 (二)已分專庭附民案件者,應依其件數下次分案時抵充附民案件之輪次。 (三)已分專庭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者,應依其件數下次分案時抵充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之輪次。 (四)已分專庭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者,應依其件數下次分案時抵充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之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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