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獨立輪次分案) 下列案件應依序以獨立輪次分案: (一)二大袋以上案件。 (二)重大刑事案件(死刑)。 (三)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四)金融犯罪相關案件。 (五)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案件。 (六)大袋案件。 (七)殺人案件。 (八)強盜相關案件。 (九)傷害致人於死相關案件。 (十)環保、食安相關案件。 (十一)妨害性自主相關案件。 (十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十三)妨害投票相關案件。 (十四)施用以外之毒品相關案件。 (十五)公共危險案件。 (十六)偽造文書相關案件。 (十七)原審一判決三案號以上案件。 (十八)加重詐欺相關案件。 (十九)施用毒品案件。 (二十)原審更二審案件。 (二十一)非常上訴案件。 (二十二)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二十三)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二十四)上開案件以外之一般上訴案件(下稱一般案件)。 智慧財產案件按專庭以獨立輪次分案: (一)智慧財產上訴案件。 (二)智慧財產附民案件。 (三)智慧財產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四)智慧財產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 智慧財產案件分案時折計方式: (一)已分專庭上訴案件者,應依其件數及兼屬之類型,於下次分案時抵充一般案件或其所兼屬最重類型案件之輪次。 (二)已分專庭附民案件者,應依其件數下次分案時抵充附民案件之輪次。 (三)已分專庭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者,應依其件數下次分案時抵充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之輪次。 (四)已分專庭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者,應依其件數下次分案時抵充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之輪次。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了獨立輪次分案的順序,依次包括了二大袋以上案件、重大刑事案件(死刑)、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金融犯罪相關案件、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案件、大袋案件、殺人案件、強盜相關案件、傷害致人於死相關案件、環保、食安相關案件、妨害性自主相關案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妨害投票相關案件、施用以外之毒品相關案件、公共危險案件、偽造文書相關案件、原審一判決三案號以上案件、加重詐欺相關案件、施用毒品案件、原審更二審案件、非常上訴案件、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以及一般上訴案件。而智慧財產案件則按專庭以獨立輪次分案,包括智慧財產上訴案件、智慧財產附民案件、智慧財產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智慧財產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此外,智慧財產案件在分案時還有折計方式的規定,已分專庭上訴案件、附民案件、再審抗告或再抗告案件和其他一般抗告或再抗告案件的件數可在下次分案時抵充相對應類型案件的輪次。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napc/criminal_simple/policy/attachment/POLICY_20200508_11005364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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