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當次分受案件之限制) 當次分案已分二大袋以上案件者,不分重大刑事及大袋案件。 當次分案已分重大刑事案件(死刑)者,不分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第五點第(二)、(三)款案件即時分案時,請假之法官不參與抽籤。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2條,當次分受案件之限制分成以下兩點: 1. 當次分案已分二大袋以上案件者,不分重大刑事及大袋案件。 這表示當次分案中,如果已經有分到至少兩袋以上的案件,則不再分配重大刑事案件和大袋案件。 2. 當次分案已分重大刑事案件(死刑)者,不分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這表示如果當次分案已經有分到重大刑事案件(死刑),則不再分配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此外,在第五點第(二)、(三)款案件即時分案時,請假之法官不參與抽籤。這表示當即時分案的時候,請假的法官不會參與抽籤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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