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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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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當次分受案件之限制) 當次分案已分二大袋以上案件者,不分重大刑事及大袋案件。 當次分案已分重大刑事案件死刑)者,不分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第五點第(二)、(三)款案件即時分案時,請假之法官不參與抽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2條,當次分受案件之限制分成以下兩點: 1. 當次分案已分二大袋以上案件者,不分重大刑事及大袋案件。 這表示當次分案中,如果已經有分到至少兩袋以上的案件,則不再分配重大刑事案件和大袋案件。 2. 當次分案已分重大刑事案件(死刑)者,不分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這表示如果當次分案已經有分到重大刑事案件(死刑),則不再分配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此外,在第五點第(二)、(三)款案件即時分案時,請假之法官不參與抽籤。這表示當即時分案的時候,請假的法官不會參與抽籤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2條

  • 刑事案件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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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當次分受案件之限制) 當次分案已分二大袋以上案件者,不分重大刑事及大袋案件。 當次分案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