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當次分受案件之限制) 當次分案已分二大袋以上案件者,不分重大刑事及大袋案件。 當次分案已分重大刑事案件(死刑)者,不分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第五點第(二)、(三)款案件即時分案時,請假之法官不參與抽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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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當次分受案件之限制) 當次分案已分二大袋以上案件者,不分重大刑事及大袋案件。 當次分案已分重大刑事案件(死刑)者,不分重大刑事案件(無期徒刑)。 第五點第(二)、(三)款案件即時分案時,請假之法官不參與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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