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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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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案日期及次數) 案件分案日期及次數如下: (一)審查、按庭輪分案件: 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星期一為之。 (二)一般分案、分原承辦庭、股案件: 每月分案二次,於第一週及第三週之星期一為之。 前項日期、次數,遇有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得機動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3條,案件分案日期及次數如下: (一)審查、按庭輪分案件: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星期一進行。 (二)一般分案、分原承辦庭、股案件:每月分案二次,於第一週及第三週之星期一進行。 在特殊情況下,經分案庭長核定,可以進行日期和次數的調整。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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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分案日期及次數) 案件分案日期及次數如下: (一)審查、按庭輪分案件: 每月分案四次,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