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分案日期及次數) 案件分案日期及次數如下: (一)審查、按庭輪分案件: 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星期一為之。 (二)一般分案、分原承辦庭、股案件: 每月分案二次,於第一週及第三週之星期一為之。 前項日期、次數,遇有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得機動調整。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13條,案件分案日期及次數如下: (一)審查、按庭輪分案件: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星期一進行。 (二)一般分案、分原承辦庭、股案件:每月分案二次,於第一週及第三週之星期一進行。 在特殊情況下,經分案庭長核定,可以進行日期和次數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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