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作業) 分案人員於分案系統接收待分案件,並將法官停減折抵分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後,應於分案作業前將案件之案號、類型、數量、參與抽籤之法官、籤數及法官停減折抵分情形等公告,再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分案結果經分案庭長核定後公告,再列印清單併同案卷送承辦股簽收。 除一般分案,於分案日期之前週星期四作業外,其餘於分案日期作業。但遇有特殊情形,經分案庭長核定,得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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