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適辦理大法庭案件,以達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旨在確保適當處理大法庭案件,以實現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根據這條注意事項,最高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依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作出統一見解的法律爭議不應再出現歧異。如果不同庭對於同一法律爭議的見解不同,則應按照歧異提案的程序處理。這條注意事項於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制定,原本是為解決最高法院各庭法律爭議而設,雖然該決定已被廢止,但已作出統一見解的裁判仍然具有封鎖效力,法官不能對先前裁判表達不同的法律見解。只有在計劃對"相同事實(法律爭議)"採取不同於統一見解的見解時,才應依照大法庭制度的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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