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法庭:指依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在最高法院(以下同)所設裁判法律爭議、由法官十一人組成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 (二)各庭:指各合議庭,包括擬提案之合議庭及其他合議庭。 (三)徵詢庭:行徵詢程序之合議庭。 (四)受徵詢庭:指受徵詢之其他合議庭。 (五)提案庭:指經裁定提案之合議庭。 (六)先前裁判:指在合議庭為終局裁判前,各庭已作成之其他終局裁判,包括程序裁判、實體裁判。 (七)歧異提案:指提案庭就受理案件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相同事實之先前裁判法律見解不同,而將該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之提案。 (八)原則重要性提案:指提案庭就受理案件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認為具有原則重要性,而將該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之提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組織法修正的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以下是針對每個用詞的釋義: 1. 大法庭: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最高法院設立的由法官十一人組成的民事大法庭和刑事大法庭。 2. 各庭:指包括提案庭以及其他合議庭在內的所有合議庭。 3. 徵詢庭:指進行徵詢程序的合議庭。 4. 受徵詢庭:指接受徵詢的其他合議庭。 5. 提案庭:指經過裁定進行提案的合議庭。 6. 先前裁判:指在合議庭作出終局裁定之前,各庭已經作出的其他終局裁定,包括程序裁判和實體裁判。 7. 歧異提案:指提案庭認為在受理的案件中,對於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相同的事實存在差異,並將該法律爭議提交給大法庭裁決的提案。 8. 原則重要性提案:指提案庭認為在受理的案件中,對於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並將該法律爭議提交給大法庭裁決的提案。 以下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最高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會議決議作成裁判而統一見解之法律爭議,一旦有這樣的統一見解,在其他庭審理相同法律爭議時,應該遵守此統一見解,而不引起裁判歧議。 參考資料: - 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法院組織法) - 大法庭案件處理注意事項(最高法院)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