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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大法庭,就提案庭提交之法律爭議為裁判;提交案件之終局裁判仍由提案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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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的引文,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遵守的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如下:最高法院民事庭和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立大法庭,來裁決提案庭提交的法律爭議;至於提交案件的終局裁決則仍由提案庭來執行。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法院組織法」第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4日施行。根據這次修法,最高法院明確提供了大法庭提案的機制,包括最高法院各庭的「自行提案」和「當事人聲請提案」兩種方式。其中,「自行提案」包括「歧異提案」和「原則重要性提案」,前者是「義務提案」,後者則是「裁量提案」。而「當事人聲請提案」則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賦予他們在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法律原則重要性之爭議時,可以促使受理案件的各庭提出大法庭提案。 根據這條規定,無論是哪一種提案,必須基於受理案件採取該法律見解為裁決的基礎,才有必要提出提案;而在歧異提案中,除了必須遵守有關訴訟程序的法令,作出不同判斷外,還必須是受理的案件與先前數個裁判中對於相同性質的事實所持的見解有所歧異,才有提案的義務。此處所謂的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是指法院在具體案件中所指示結論的判斷。至於成為結論前提之一般法律論述及以該結論相對照之說理,只是傍論而已,並不需要提出歧異提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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