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受徵詢庭未於三十日內提出回復書者,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於潛在歧異及積極歧異之情形,均視為有歧異之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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