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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十一、受徵詢庭未於三十日內提出回復書者,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於潛在歧異及積極歧異之情形,均視為有歧異之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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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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