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十二、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 受徵詢庭得於徵詢庭評決前,以書面變更原回復意見,並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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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的規定,徵詢庭在徵詢程序終結前可以以書面方式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的審判長。同樣地,受徵詢庭在徵詢庭評決前也可以以書面方式變更原回復意見,並寄送給徵詢庭和其他各庭的審判長。這表示在徵詢程序結束之前,徵詢庭和受徵詢庭都有權利進行撤回或變更意見的行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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