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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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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 受徵詢庭得於徵詢庭評決前,以書面變更原回復意見,並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的規定,徵詢庭在徵詢程序終結前可以以書面方式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的審判長。同樣地,受徵詢庭在徵詢庭評決前也可以以書面方式變更原回復意見,並寄送給徵詢庭和其他各庭的審判長。這表示在徵詢程序結束之前,徵詢庭和受徵詢庭都有權利進行撤回或變更意見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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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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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 受徵詢庭得於徵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