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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 受徵詢庭得於徵詢庭評決前,以書面變更原回復意見,並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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