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十二、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審判長。 受徵詢庭得於徵詢庭評決前,以書面變更原回復意見,並送交徵詢庭及其他各庭審判長。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的規定,徵詢庭在徵詢程序終結前可以以書面方式撤回徵詢,並將該書面送交其他各庭的審判長。同樣地,受徵詢庭在徵詢庭評決前也可以以書面方式變更原回復意見,並寄送給徵詢庭和其他各庭的審判長。這表示在徵詢程序結束之前,徵詢庭和受徵詢庭都有權利進行撤回或變更意見的行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