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十三、於積極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並視評議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相同法律見解者,應即行評決,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並於裁判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之過程及結論。但有不能即行結案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徵詢庭所採法律見解,與任一受徵詢庭之回復意見不同者,應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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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注意的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1. 在積極歧異的情形下,徵詢庭應在徵詢程序終結後再次評議,並根據評議結果進一步辦理。 2. 如果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取相同的法律見解,則應立即評決,根據該法律見解對本案做出終局裁判。在裁判理由中必須說明徵詢程序的過程和結論。但如果有無法即行結案的正當理由,則不受此限制。 3. 如果徵詢庭的法律見解與任何一個受徵詢庭的回復意見不同,則應以裁定的方式將該法律爭議提交給大法庭裁判。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書或裁決書的案例,以下是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1.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為解決之前有關相同事實的裁決之多種不同積極觀點,已先提出徵詢書詢問其他刑事庭。所有受徵詢庭都同意採取肯定觀點,因此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直接根據該觀點對這個案件做出終局裁決。 2.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在已有先前積極觀點歧異的情況下,對受徵詢庭進行徵詢後,得到了與本庭相同的結論。因此,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根據該結論對本案做出終局裁決。 3.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已有潛在觀點歧異的情況下,對受徵詢庭進行徵詢後,得到了與本庭相同的結論。因此,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根據該結論對本案做出終局裁決。 4.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在已有潛在觀點歧異的情況下,對受徵詢庭進行徵詢後,得到了與本庭相同的結論。因此,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根據該結論對本案的相關部分做出終局裁決。 基於上述資料,以上是對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條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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