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十四、於潛在歧異之情形,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並視評議結果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徵詢庭與受徵詢庭均採相同之新見解者,應即行評決,依該新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並於裁判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之過程及結論。但有不能即行結案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徵詢庭改採先前裁判之原見解者,應依先前裁判之原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三)徵詢庭仍採取其新見解,而有任一受徵詢庭同意維持先前裁判之原見解者,應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交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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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規定,在潛在歧異的情形下,徵詢庭應在徵詢程序終結後再次評議,並根據評議結果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 若徵詢庭及受徵詢庭均採取相同的新見解,則應立即評決,依該新見解就本案進行終局裁決,並在裁決理由中說明徵詢程序的過程和結論。但若有正當理由無法立即結案,則不在此限。 2. 若徵詢庭改採先前裁決的原見解,則應依據先前的裁決原見解就本案進行終局裁決。 3. 若徵詢庭仍維持其新見解,但有任一受徵詢庭同意維持先前裁決的原見解,則應以裁定的方式將此法律爭議提交至大法庭作為裁決。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的規定,當徵詢庭及受徵詢庭就某個法律爭議達成一致時,可以立即進行終局裁決;若徵詢庭改變了先前的裁決見解,則應根據先前的裁決見解進行終局裁決;若徵詢庭仍堅持新見解,但有受徵詢庭同意維持先前裁決見解的情況,則應提交給大法庭作為裁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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