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十五、依第十三點第二款、前點第三款應提案之徵詢庭,應於徵詢程序終結後十日內提案予大法庭裁判。逾期未提案者,併案徵詢庭得於徵詢程序終結後二十日內,逕以裁定將同一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徵詢庭提案後,併案徵詢庭得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合併提案時,以最先提案者為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六第二項之提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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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注意的事項是根據最高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的第15條,當徵詢庭需提案時,應在徵詢程序結束後的十天內提出提案予大法庭進行裁決。如果逾期未提案,徵詢庭可以在徵詢程序結束後的二十天內透過裁定將同一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當徵詢庭提出提案後,徵詢庭有權以裁定的方式將提案合併到大法庭進行裁決。在合併提案時,以最先提出提案的徵詢庭為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六第二項的提案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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