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十六、各庭於大法庭受理歧異提案後,始受理與該提案相同法律爭議之案件,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無須行徵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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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指出,各庭在接受大法庭的歧異提案後,只有在大法庭言詞辯論結束之前,才能接受與該提案相同法律爭議的案件,並且可以裁定將這些案件合併一起提交给大法庭裁判,而無需進行徵詢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法規網: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book/A-14-6/C-9-2-D-16.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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