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十六、各庭於大法庭受理歧異提案後,始受理與該提案相同法律爭議之案件,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無須行徵詢程序。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指出,各庭在接受大法庭的歧異提案後,只有在大法庭言詞辯論結束之前,才能接受與該提案相同法律爭議的案件,並且可以裁定將這些案件合併一起提交给大法庭裁判,而無需進行徵詢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法規網: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book/A-14-6/C-9-2-D-16.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