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各庭於大法庭受理歧異提案後,始受理與該提案相同法律爭議之案件,得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無須行徵詢程序。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指出,各庭在接受大法庭的歧異提案後,只有在大法庭言詞辯論結束之前,才能接受與該提案相同法律爭議的案件,並且可以裁定將這些案件合併一起提交给大法庭裁判,而無需進行徵詢程序。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法規網: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book/A-14-6/C-9-2-D-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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