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提案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提交案件之基礎事實及法律爭議。 (四)先前裁判及提案庭針對前開法律爭議之見解及理由。 (五)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六)提案日期。 (七)提案庭之庭別及成員。 提案庭得於提案裁定內載明該庭指定之大法庭庭員。 提案庭應將提案裁定提交大法庭,裁定正本並送達予提交案件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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