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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7 條

十七、提案裁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提交案件之基礎事實及法律爭議。 (四)先前裁判及提案庭針對前開法律爭議之見解及理由。 (五)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 (六)提案日期。 (七)提案庭之庭別及成員。 提案庭得於提案裁定內載明該庭指定之大法庭庭員。 提案庭應將提案裁定提交大法庭,裁定正本並送達予提交案件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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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規定了提案裁定應該記載的內容。根據該條款,提案裁定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則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提交案件的基礎事實及法律爭議。 四、先前裁判及提案庭針對前開法律爭議之見解及理由。也就是說,如果有相關的先前裁判或提案庭對相同法律爭議提出不同的見解或理由,這些內容也應該在提案裁定中記載。 五、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提案庭在作出提案裁定之前應詢問其他庭的意見。 六、提案日期。 七、提案庭的庭別及成員。提案庭可以在提案裁定內指定該庭的大法庭庭員。 提案庭應將提案裁定提交大法庭,並將裁定正本送達給提交案件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 -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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