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十八、最高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依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作成裁判而統一見解之法律爭議,不生裁判歧異之問題。 各庭於受理案件擬就同一法律爭議採取與前項統一見解相異之見解,應依歧異提案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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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條,最高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依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作成裁判而統一見解之法律爭議,不會產生裁判歧異的問題。 如果各庭在受理案件時擬就同一法律爭議採取與前項統一見解相異的見解,則應依據歧異提案的程序辦理。 根據該條款的解釋,最高法院已經統一了一些法律爭議的見解,這些是通過選編判例或由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而得出的。因此,對於這些法律爭議,法院之間不應該有裁判上的歧異。如果各庭對於同一法律爭議有不同的見解,則應該按照歧異提案的程序來處理。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最高法院在106年10月17日的判決中,針對非銀行從事國內外匯兌業務的案件,作出了有關犯罪所得計算的見解。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行為人所收受的金額需要代為匯付給受款人,則這些金額應該被視為犯罪所得的一部分。這個判決在該案中是肯定說的見解,即行為人所收受的包括須匯付給受款人的款項總額都應該被視為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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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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