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最高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依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作成裁判而統一見解之法律爭議,不生裁判歧異之問題。 各庭於受理案件擬就同一法律爭議採取與前項統一見解相異之見解,應依歧異提案之程序辦理。
十八、最高法院已透過選編判例或依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作成裁判而統一見解之法律爭議,不生裁判歧異之問題。 各庭於受理案件擬就同一法律爭議採取與前項統一見解相異之見解,應依歧異提案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