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三所稱「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係指法律見解有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爭議,而有即時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中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指的是法律見解具有促使法律續造價值,或由于涉及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爭議,需要即時統一見解的情况。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見解對於推進法律發展具有重要價值,因此最高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予以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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