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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二十、各庭對於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否提出,得行合義務性之裁量。但該法律爭議,如同時具備歧異提案之要件,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向大法庭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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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規定,各庭對於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否提出,得行合義務性之裁量。然而,如果該法律爭議同時符合歧異提案的要件,則應按照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的規定,向大法庭提案。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之規定,各庭對於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否提出,可以自行行使裁量權。然而,如果該法律爭議同時符合歧異提案的要件,則應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的規定,向大法庭提案。該提案程序的目的是確保法律見解的統一性,以及對於具有重大法律原則爭議的案件作出統一的判決。 舉例: 在一個結構重要的案件中,法官認為提出原則重要性提案是必要的,因為該案件涉及到一個重大的法律爭議。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條的規定,該法官有權行使裁量權來決定是否提出原則重要性提案。然而,該案件同時也符合歧異提案的要件,因此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的規定,該法官應向大法庭提出提案,以確保法律見解的統一性。因此,該案件需要根據這兩條規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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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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