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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十一、各庭向大法庭為原則重要性提案前,無庸進行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之徵詢。但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者,仍得為之,並準用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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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各庭向大法庭提出原則重要性提案時,不需要進行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的徵詢程序。然而,如果認為有必要徵詢其他庭的意見,仍然可以進行該程序,並且適用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的規定。 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是關於大法庭案件的徵詢程序,而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則是關於徵詢程序的相關規定。舉例來說,當一個庭向大法庭提出原則重要性提案時,如果該提案涉及到其他庭的意見,該庭可以進行徵詢程序來獲取其他庭的意見。這些徵詢程序的內容可以參考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至第十七點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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