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一項所稱「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指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之見解,將紛歧之見解分別適用於本案,將有不同之裁判結果。至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僅說理有異,而裁判結果並無不同者,即非屬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歧異。
二十二、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一項所稱「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指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之見解,將紛歧之見解分別適用於本案,將有不同之裁判結果。至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僅說理有異,而裁判結果並無不同者,即非屬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歧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