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四之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但民事事件之聲請人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 當事人於提出前項聲請前已依法委任代理人或委任律師為辯護人者,無庸重複委任。
根據提供的法律資料,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被注意的事項之第23條規定如下: 第23條:當事人提出第五十一條之四的聲請時,除了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應該委任律師作為他們的代理人或辯護人。然而,針對民事案件的聲請人,如果能夠提供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的相關情形,則不受此限制。 對於已經根據法律委任了代理人或律師作為辯護人的當事人,在提出前述聲請時,不需要再重複委任。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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