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四之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但民事事件之聲請人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 當事人於提出前項聲請前已依法委任代理人或委任律師為辯護人者,無庸重複委任。
二十三、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四之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但民事事件之聲請人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 當事人於提出前項聲請前已依法委任代理人或委任律師為辯護人者,無庸重複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