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七所稱「出缺」,係指大法庭庭員因退休、離職、職務調動等事由而未在最高法院任職之情形。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條規定了「出缺」的定義,指的是大法庭庭員因退休、離職、職務調動等事由而未在最高法院任職。根據此條規定,當大法庭庭員出現上述情況時,視為「出缺」,需尋找其他合適的庭員填補空缺。該條規定旨在確保大法庭案件的正常進行和庭員的適當配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econtent/teaching/29/t3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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