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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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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七所稱「出缺」,係指大法庭庭員因退休、離職、職務調動等事由而未在最高法院任職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條規定了「出缺」的定義,指的是大法庭庭員因退休、離職、職務調動等事由而未在最高法院任職。根據此條規定,當大法庭庭員出現上述情況時,視為「出缺」,需尋找其他合適的庭員填補空缺。該條規定旨在確保大法庭案件的正常進行和庭員的適當配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econtent/teaching/29/t3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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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七所稱「出缺」,係指大法庭庭員因退休、離職、職務調動等事由而未在最高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