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且無法依前點之方式遞補時,應指定投票日期,以前點第四項之現職辦理案件法官為候選人辦理補選,並依前點規定遞補之。
根據我所知,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規定,當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且無法依前點方式遞補時,應指定投票日期,以前點第四項之現職辦理案件法官為候選人辦理補選。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大法庭案件的順利進行以及庭員的遞補。具體的適用法規及相關範例,我目前沒有資料能夠提供,請法學資料來源的確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