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三十、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且無法依前點之方式遞補時,應指定投票日期,以前點第四項之現職辦理案件法官為候選人辦理補選,並依前點規定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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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知,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規定,當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且無法依前點方式遞補時,應指定投票日期,以前點第四項之現職辦理案件法官為候選人辦理補選。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大法庭案件的順利進行以及庭員的遞補。具體的適用法規及相關範例,我目前沒有資料能夠提供,請法學資料來源的確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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