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且無法依前點之方式遞補時,應指定投票日期,以前點第四項之現職辦理案件法官為候選人辦理補選,並依前點規定遞補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