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事故不能擔任時,其以前點第一項前段當選者,由同庭法官依票選得票數高低排序遞補之;其以前點第一項後段當選者,依票選得票數較多者遞補之。 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於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準用之。 選舉時未具候選人資格及未得票數之法官,不得遞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
二十九、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事故不能擔任時,其以前點第一項前段當選者,由同庭法官依票選得票數高低排序遞補之;其以前點第一項後段當選者,依票選得票數較多者遞補之。 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於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準用之。 選舉時未具候選人資格及未得票數之法官,不得遞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