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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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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事故不能擔任時,其以前點第一項前段當選者,由同庭法官依票選得票數高低排序遞補之;其以前點第一項後段當選者,依票選得票數較多者遞補之。 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於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準用之。 選舉時未具候選人資格及未得票數之法官,不得遞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當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情況無法擔任時,根據第一項前半部的當選者,需要由同庭其他法官依票選結果高低進行遞補;而根據第一項後半部的當選者,則依照票選得票數較多的法官進行遞補。第二項的規定則適用於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的情況。不具候選人資格或沒有得到選舉投票的法官,是不被允許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的遞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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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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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事故不能擔任時,其以前點第一項前段當選者,由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