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事故不能擔任時,其以前點第一項前段當選者,由同庭法官依票選得票數高低排序遞補之;其以前點第一項後段當選者,依票選得票數較多者遞補之。 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於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準用之。 選舉時未具候選人資格及未得票數之法官,不得遞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條,當大法庭庭員出缺或因個案有迴避事由等情況無法擔任時,根據第一項前半部的當選者,需要由同庭其他法官依票選結果高低進行遞補;而根據第一項後半部的當選者,則依照票選得票數較多的法官進行遞補。第二項的規定則適用於遞補票選大法庭庭員的情況。不具候選人資格或沒有得到選舉投票的法官,是不被允許作為票選大法庭庭員的遞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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