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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二十八、票選大法庭庭員,由各庭得票數最多者當選;各庭庭數不足九庭者,所餘席次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數人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獲得票數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人數不足時,應即就未得票數之法官補選之,並依得票數及前二項規定,決定不足額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人選、遞補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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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條,票選大法庭庭員的選舉方式有以下幾項注意事項: 1. 各庭得票數最多者當選:根據這項規定,在每個庭中得票數最多的人將當選為票選大法庭庭員。這可以確保每個庭都能有代表參與大法庭的工作。 2. 庭數不足九庭時的席次分配:如果有庭數不足九庭,這些庭中得票數較多的人將填補剩餘的席次。這樣可以確保所有庭都有適當的代表。 3. 相同得票數的情況下進行抽籤:當有人得票數相同時,根據這項規定,應使用抽籤的方式來決定最終結果。這樣可以確保公平性和隨機性。 4. 不足人數時進行補選:如果所選的票選大法庭庭員的人數不足,根據這項規定,應立即進行未得票的法官的補選。補選的人選應根據得票數和前兩項規定進行決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5個庭參與票選大法庭庭員的選舉,每個庭分別有3個候選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第1項規定,每個庭中得票最多的人將當選為票選大法庭庭員。如果其中某個庭只有2個候選人,則根據第2項規定,這2個候選人將填補剩餘的席次。如果有候選人得票相同,根據第3項規定,將進行抽籤決定最終結果。如果最終票選大法庭庭員的人數不足,根據第4項規定,應立即進行補選,將未得票的法官納入考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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