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票選大法庭成員之候選人,係指於票選時,現職辦理案件之法官。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時,第27條規定了選舉大法庭成員候選人的注意事項。該條款指明,選舉時的候選人應該是正職的辦理案件的法官。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一個與該條款有關的案例。在某個大法庭案件中,最高法院進行了候選人的選舉。根據該案件的判例,被選舉為候選人的法官必須是現職且正在辦理案件的法官。這個案例能夠作為選舉候選人的參考依據,以確保法官的合法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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