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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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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票選大法庭成員之候選人,係指於票選時,現職辦理案件之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時,第27條規定了選舉大法庭成員候選人的注意事項。該條款指明,選舉時的候選人應該是正職的辦理案件的法官。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一個與該條款有關的案例。在某個大法庭案件中,最高法院進行了候選人的選舉。根據該案件的判例,被選舉為候選人的法官必須是現職且正在辦理案件的法官。這個案例能夠作為選舉候選人的參考依據,以確保法官的合法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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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票選大法庭成員之候選人,係指於票選時,現職辦理案件之法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