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二十六、由提案庭指定之大法庭庭員,宜優先指定提交案件之受命法官,亦得指定對案件及法律爭議嫻熟之審判長或其餘庭員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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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規定,由提案庭指定的大法庭庭員應優先指定提交案件的受命法官,也可以指定對案件和法律爭議熟悉的審判長或其他庭員擔任。 這意味著在大法庭案件中,提案庭會根據具體情況指定適合的庭員參與審理。首先,他們會優先考慮指定提交案件的受命法官,這是指負責準備和呈報案件的法官。其次,他們可以指定對案件和法律爭議有豐富經驗和熟悉度的審判長或其他庭員加入大法庭。 此規定的目的是選擇適合的庭員來參與大法庭審理,以確保審理程序的有效性和結果的公正性。這樣能確保公正的審判過程,同時也能有效利用庭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範例:在一個大法庭案件中,提案庭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法律爭議的複雜性,指定了對該案件非常熟悉的受命法官作為大法庭庭員之一。同時,他們還指定了一位經驗豐富的審判長和其他庭員,以確保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和結果的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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