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大法庭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審判長,其餘庭員包括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產生之庭員九人。 前項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之大法庭,依其擇定之辦理事務類型定之。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條,大法庭由法官11人合議行事,其中包括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擔任審判長,另外還有提案庭指定的一位庭員和由投票產生的九位庭員。大法庭辦理事務的類型則由最高法院院長根據其選擇來決定。根據這項條文,我們可以舉出的一個相關範例是最高法院辦理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法律爭議案件時,根據法院院長的選擇,可以組成一個由11位法官構成的大法庭,其中包括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提案庭指定的庭員以及由投票產生的庭員。這樣的組成使得法院能夠以多元的角度來審議並做出相關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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