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三十三、提案庭之指定庭員因事務分配異動其所屬庭別時,提交案件仍由該指定庭員與異動前之提案庭其餘成員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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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此條規定了在大法庭案件中,如果被指定的庭員因為事務分配而轉換所屬的庭別,案件仍然由原先被指定的庭員和異動前的提案庭其他成員審理結束。根據《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的第33條,這樣的安排是爲了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不受庭員異動的影響。並且能夠確保被指定的庭員有足夠的了解案件和相關的背景知識。例如,如果在一個大法庭案件中,一位被指定的庭員由於工作調動而轉換到其他庭別,那麼該案件仍由該庭員和原庭的其他成員共同審理,以確保審理過程的連續性和一致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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