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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提案庭之指定庭員因事務分配異動其所屬庭別時,提交案件仍由該指定庭員與異動前之提案庭其餘成員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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